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立雄
一、
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對
相對人即
被告亞洲醫美時尚診所(下稱被告)發
支付
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72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民事
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依據及
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
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
證據資料)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