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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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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簡調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亞洲醫美時尚診所(下稱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7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   證據資料)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