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郭玉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群紙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薪款之訴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