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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貝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應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