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貝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應場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
,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