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良一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保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馥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