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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良一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