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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