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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聲明載明「被告應自107年8月29日起至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4634號移轉薪資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   臺幣(下同)11,094元整及自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執行費93元、程序費500元,按月在訴   外人楊湘綺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津,超過14,866元之   範圍內給付原告。」此並具體可得強制執行之聲明,依   原告起訴狀主張,本件訴訟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系爭執行命   令至起訴之日止,計算訴外人楊湘綺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項   薪資債權3分之1之具體數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4日   內,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更正訴之聲明。 二、提出被告美樂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崇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