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樂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
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原告
起訴狀之聲明載明「被告應自107年8月29日起至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4634號移轉薪資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
臺幣(下同)11,094元整及自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執行費93元、程序費500元,按月在訴
外人楊湘綺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津,超過14,866元之
範圍內給付原告。」
惟此並
非具體可得
強制執行之聲明,依
原告起訴狀主張,本件訴訟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
系爭執行命
令至起訴之日止,計算訴外人楊湘綺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項
薪資
債權3分之1之具體數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4日
內,具狀
聲請閱卷並遵期更正
訴之聲明。
二、提出被告美樂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柯崇仁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