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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格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紫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城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