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格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紫琦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鑫城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其
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62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1,4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