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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金實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碧梨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曹氏匙為明治9年3月2日(即民國前36年)生,推算今   已145年,顯無尚生存之可能,請補正其遺產管理人失   蹤人財產管理人),並以該人為被告,始為格之當事人。 二、提出黃歸之次女紀菊之夫紀文章【即陳紀花(Z000000000號   )之父】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黃錦興於109年1月15日死亡,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   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   之聲明起訴狀,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