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金實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一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黃碧梨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曹氏匙為明治9年3月2日(即民國前36年)生,推算
迄今
已145年,顯無尚生存之可能,請補正其
遺產管理人(
非失
蹤人財產管理人),並以該人為被告,始為
適格之
當事人。
二、提出黃歸之次女紀菊之夫紀文章【即陳紀花(Z000000000號
)之父】之
戶籍謄本。
三、被告黃錦興於109年1月15日死亡,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並
聲明由其繼承人
承受訴訟。
四、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
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
訴
之聲明之
起訴狀,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