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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百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達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2,73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