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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被告紳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主張被告係何時發生系統保全服務契約   書第17條所指之情形,以及兩造簽立合約變更單時,有無簽   立合約,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   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