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紳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被告紳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主張被告係何時發生系統保全服務契約
書第17條所指之情形,以及
兩造簽立合約變更單時,有無簽
立合約,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繕本請逕寄
對造收受,
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