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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李素琴即金德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繕本請逕   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