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8 年度員補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   何,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   或陳述,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   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