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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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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小字第 5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2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楊翊 被   告 宜展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