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2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楊翊
被 告 宜展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