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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小調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非具體可得強制執行之聲明,依原告起 訴狀主張,本件訴之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本院108年11月14日彰 院曜108司執戊字第44356號薪資債權移轉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 行命令)至起訴之日止,計算訴外人賴彥凱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3分之1之具體數額。是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參酌系 爭執行命令所記載扣押金額、送達生效日、勞保就保資料等,遵 期更正訴之聲明,陳報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