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宋兆武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文正、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
居
所;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19條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就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部分,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顯
於法不合
。原告應敘明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
年籍資料,並提出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應補正被告陳文正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
資料,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敘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及「一次給付3個月租金
」之
法律依據。
四、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
證字號、住居所、被告陳文正之住居所及身份證字號),並
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物資料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