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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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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小調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宋兆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正、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19條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就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部分,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顯於法不合   。原告應敘明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應補正被告陳文正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   資料,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敘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及「一次給付3個月租金   」之法律依據。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   證字號、住居所、被告陳文正之住居所及身份證字號),並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