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簡字第245號
原 告 王文進
被 告 貫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廖長城
被 告 員欲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寶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貫新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貫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貫新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
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長城係被告貫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貫新
公司)代表人,被告曹寶壬係被告員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員欲公司)代表人。被告貫新公司、員欲公司員工於民國10
8年1月5日在原告位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前之
馬路施作自來水工程及電信工程時,將灌漿水泥噴灑到原告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遭毀損而不
堪使用。被告貫新公司、員欲公司員
工施作自來水工程及電信工程時,本可通知原告移開系爭車
輛,以避免毀損系爭車輛,然被告卻未通知原告移車,且於
施作自來水工程及電信工程時,未謹慎為相關防護措施,反
而將灌漿水泥噴至系爭車輛之車體上,且被告員工又擦拭因
而刮損系爭車輛之車體,系爭車輛經送廠估價修復費用為零
件費用新臺幣(下同)96,218元、板金工資35,820元、烤漆
工資57,312元、烤漆材料費2,106元,另系爭車輛二次拖車
進場估價共計17,000元,被告貫新公司、員欲公司雇用員工
施工,未善盡監督之責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廖長城、
曹寶壬為被告貫新公司、員欲公司之代表人,均應與公司連
帶負責,為此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
200,000元及自10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廖長城及被告貫新公司部分: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施做自
來水工程時雖不慎將灌漿水泥噴濺至系爭車輛,但貫新公司
員工有擦拭系爭車輛之車體為清理。另願賠償系爭車輛烤漆
費用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曹寶壬及被告員欲公司部分:被告員欲公司員工施做電
信工程時,並未將灌漿水泥噴濺至系爭車輛,員欲公司員工
亦無擦拭系爭車輛之車體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廖長城係被告貫新公司代表人,被告曹寶壬係被告員欲
公司代表人。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於108年1月5日,在原告位
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前之馬路施作自來水工程
時,將灌漿水泥噴灑到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且被告貫新公
司員工有以手套擦拭系爭車輛車體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25號處分書
、現場及系爭車輛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76號毀
棄損壞案件偵查卷宗查明屬實。
㈡而本院於109年8月28日當庭
勘驗原告所提事發現場之影像光
碟,勘驗結果:【⒈該影片為其他攝影工具翻拍監視器錄影
影片,影片全長2分4秒,以正常速度播放錄影內容畫面為彩
色有聲音有影像,畫面有4個小畫面,只有上面二個畫面鏡
頭對屋外車輛停放位置拍攝,至於下面二個鏡頭是對屋內拍
攝,僅就架設對屋外拍攝鏡頭為勘驗。⒉螢幕時間107年1月
5日7時29分29秒至32秒,螢幕左上畫面中間、右上畫面左邊
有一身穿工程外套、頭戴工程帽、左手戴白色手套之工程人
員走向系爭車輛右後方,而系爭車輛佈滿灰塵。⒊螢幕時間
107年1月5日7時29分33秒至39秒,螢幕右上畫面中,工程人
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右後葉子板。⒋螢幕時間
107年1月5日7時29分39秒至53秒,螢幕右上畫面中,工程人
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右後車門。⒌螢幕時間10
7年1月5日7時29分54秒至同日7時30分21秒,螢幕右上畫面
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右後葉子板。
⒍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0分22秒至29秒,螢幕右上畫面
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後行李箱蓋。
⒎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0分30秒至37秒,螢幕右上畫面
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右後葉子板。
⒏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0分38秒至45秒,螢幕右上畫面
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右後燈殼板。
⒐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0分46秒至53秒,螢幕右上畫面
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後行李箱蓋。
⒑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0分54秒至同日7時31分03秒,
螢幕右上畫面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
後保險桿。⒒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1分04秒至14秒,螢
幕右上畫面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左
後燈殼。⒓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1分15秒至23秒,螢幕
右上畫面中,工程人員以戴著手套之左手擦拭系爭車輛左後
葉子板。⒔螢幕時間107年1月5日7時31分24秒至34秒,螢幕
右上畫面中,工程人員停止擦拭,站起身,並轉身背對系爭
車輛。】,
兩造對
上開勘驗均無意見,且被告廖長城及被告
貫新公司亦
自承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施做自來水工程時有將灌
漿水泥噴濺至系爭車輛,且擦拭系爭車輛車體為清理等語,
自
堪認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於108年1月5日,在原告位在彰化
縣○○鎮○○路○段○號住處前之馬路施作自來水工程時,將
灌漿水泥噴灑到系爭車輛,且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有以手套擦
拭系爭車輛車體等事實為真實。
㈢按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
共同侵權行為,須
共同侵權行
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有人無故意
過失,或無不法侵害行為,則不須與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
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我國民法之法人,採法
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
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
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
構成要件,法人自
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155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法人雖得為權利義務之
主體,但因其本身不能自行活動,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
受僱
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
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觀民法第
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雖原告又主張被告員欲公司於上開時地施作電信工程時,有
將灌漿水泥噴灑至系爭車輛
一節,然被告曹寶壬及員欲公司
對此部分為否認,並以上詞
抗辯,而本院上開勘驗原告所提
事發現場之影像光碟結果如上,並無法
佐證原告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且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調查佐證,故無
法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並未舉證系爭車輛上
開損害係被告員欲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曹寶壬或受僱人,以何
種侵權行為所造成,更無法證明是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所致
,原告自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曹寶壬及
被告員欲公司受僱人自負損害賠償責任,更不得請求被告員
欲公司對被告員欲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曹寶壬或受僱人行使職
權或執行職務造成原告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㈤原告主張被告廖長城、貫新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200,000元
一節:
⒈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於上開時地,將灌漿水泥噴灑到系爭車輛
,且被告貫新公司員工有以手套擦拭系爭車輛車體等行為,
已如前述。而灌漿水泥含有砂、石、水等成分,如噴灑至車
體上,再以手套擦拭噴灑至車體上之灌漿水泥,應會使灌漿
水泥所含之砂、石等成分摩擦車體,造成系爭車輛之車體遭
刮傷;再參以被告貫新公司亦表示願賠償系爭車輛全車烤漆
費用一節,堪認被告貫新公司員工以上開行為造成系爭車輛
之車體有刮痕,施以全車烤漆應屬
適當之
回復原狀之方式,
且既是被告貫新公司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系爭車輛之車
體,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貫新公司以全車烤漆方式賠償修復刮
痕之費用。另原告並未舉證系爭車輛上開損害係被告貫新公
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廖長城,以何種侵權行為或執行職務方式
致其發生
本件之損害,是原告自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廖長城自負損害賠償責任,更不得請求被告貫
新公司對被告貫新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廖長城行使職權造成原
告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⒉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烤漆工資57,312元、烤漆材料費2,106
元,此有原告所提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估
價單
可證,且參以被告貫新公司亦表示此等全車烤漆費用差
不多一節,堪認此等全車烤漆費用應屬適當。而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
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
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系爭車輛係於90年3月出廠,至事故發生時間108年1月5日止
,實際使用期間已逾5年,依上開方式扣除折舊後,其零件
部分必要之修復費用額為211元〔計算式:2,106元-(2,106
元0.9)=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加計毋庸扣除折
舊之烤漆工資57,312元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貫新公司賠償
系爭車輛修復刮痕之費用合計為57,523元。
⒊另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又原告請求被告貫新公司賠償零件費用96,218元
、板金工資35,820元、系爭車輛二次拖車進場估價之拖車費
用17,000元一節,
惟汽車車體有相當硬度,除
非用力按壓或
撞擊,否則應不致於僅因被告貫新公司員工以手套擦拭噴灑
至車體上之灌漿水泥,即損及系爭車輛板金,更遑論系爭車
輛之零件會因此損害,更不會因此造成系爭車輛無法發動甚
至須拖車運送,且原告對於此情節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
院調查佐證,故無法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原告自不
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廖長城及被告貫新公
司受僱人自負損害賠償責任,更不得請求被告貫新公司對被
告貫新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廖長城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
務造成原告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⒋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主張利息之起算日為108年1月
5日
云云,惟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貫新公司應給付原告上開
金額之確定期限為何,復未提出前曾催告被告貫新公司給付
之相關證據
以實其說,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採認。是原告對被
告貫新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貫新公司
迄未給付,
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即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遲延
利息。是原告自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貫新公司之翌
日即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不應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貫新公司
給付57,5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又原告雖有陳明系爭車輛全車烤漆需拆零件,且拆零件過程
中可能損壞零件,伊可以請中華賓士技士來說明一節,然本
院已敘明本件所憑證據及
得心證之理由如前,是此部分調查
證據之
聲請,本院認即無
予以調查之必要。再本件事證
已臻
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均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依兩造之勝
敗比例酌定訴訟費用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