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員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進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號0 樓之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貫新工程有限公司、廖長城、員欲營造有限公司、曹寶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