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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簡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黃千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劉張淑妙       張金源       蕭婉怡       蕭叔階       蕭皓杰       蕭沛宸       蕭婉珊       張淑敏       張金城       張淑芬       張朝雄       張志勇       張寶鴻       張見輔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被   告 張添益       張錫榮       江安本       陳邱麗華       邱賴妙       張中明       張再昌       張忠昇       張鳳       張秀英       陳鏡煐       陳明宗       陳林秋月       徐采琳       邱錫儀       邱優莉       邱素娟       黃偉倫       張長安       張長成       張雪       張碧鶴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   告 凃美娟 訴訟代理人 張見認 被   告 張俊賢       盧彥伶       黃瑞源       黃士韋       林俋葶       蕭雪珠       張詩佩 被   告 高強納森李(GAW JONATHAN LEE)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邱莉莉 被   告 蕭漢傑       蕭翰英       黃瑞彬 受告知人  劉金福       吳信興       賴寶爵       許雅詔 受告知人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受告知人  吳東陽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中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 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中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 分,誤寫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自應依 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