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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簡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19號 原   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訴訟代理人 洪嘉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漢湖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被告賴漢湖賠償車輛修理費可以,可是被告黃崑銘   與原告間屬契約之糾紛,不可在本件併予請求。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黃崑銘請求部分,應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   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之行車執照,並敘明請求修復費   用,其中零件、工資、烤漆各為多少,並提出發票、收據、   記載完整之估價單、車輛受損照片。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