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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4號 原   告 蕭學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駁回 起訴。 理 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有附表所示缺漏,難認已合於前開條文規定 之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原告應補正事項: 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國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 記資料。 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國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提出業已正確表明全體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1件,暨 起訴狀繕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