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89號
原 告 李秋蟬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施祝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振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
民事庭,免納
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
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故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
務。原告李秋蟬具狀陳報追加施祝花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汽車賠償費、拖車費,即屬移送本院本庭後為訴之追加,追
加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此部分之訴。
二、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既已報廢,請敘
明請求汽車賠償費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其計算之證
據資料。
三、敘明請求彰化基督教醫院到花壇汽車修復廠,等待及超時時
間費用係指何種費用、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求金額之詳
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支出憑證等)。
四、敘明請求家人照顧及代勞費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據資料。
五、請提出原告李秋蟬因
本件事故受傷
期間之薪資轉帳資料。
六、敘明請求薪資損失、個人晉升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如:薪資證明、晉升差額資料等)。
七、請敘明本件追加後之
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李秋蟬請求被告
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李秋蟬多少
元?被告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應如何分擔給
付責任(究竟係「共同給付」或「
連帶給付」)、追加原告
施祝花請求被告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應給付
追加原告施祝花多少元?被告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
限公司應如何分擔給付責任(究竟係「共同給付」或「連帶
給付」)。
八、提出上永運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九、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追加
起訴狀(記載
完整之原告姓名、身份證字號、
住居所、被告姓名或名稱、
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完整訴之聲明),
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