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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簡調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89號 原   告 李秋蟬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施祝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故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   務。原告李秋蟬具狀陳報追加施祝花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汽車賠償費、拖車費,即屬移送本院本庭後為訴之追加,追   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二、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既已報廢,請敘   明請求汽車賠償費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其計算之證   據資料。 三、敘明請求彰化基督教醫院到花壇汽車修復廠,等待及超時時   間費用係指何種費用、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求金額之詳   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支出憑證等)。 四、敘明請求家人照顧及代勞費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據資料。 五、請提出原告李秋蟬因本件事故受傷期間之薪資轉帳資料。 六、敘明請求薪資損失、個人晉升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如:薪資證明、晉升差額資料等)。 七、請敘明本件追加後之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李秋蟬請求被告   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李秋蟬多少   元?被告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應如何分擔給   付責任(究竟係「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追加原告   施祝花請求被告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應給付   追加原告施祝花多少元?被告吳振誠與追加被告上永運輸有   限公司應如何分擔給付責任(究竟係「共同給付」或「連帶   給付」)。 八、提出上永運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九、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追加起訴狀(記載   完整之原告姓名、身份證字號、居所、被告姓名或名稱、   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完整訴之聲明),   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