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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王文進 被   告 貫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長城 人 被   告 員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寶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   據,並一併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檢附各項費用單據或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及相關證據   資料等影本。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   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