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謙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全惠玉即全富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準   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   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