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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被告金達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