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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尚欠12,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12,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