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農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尚欠12,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12,3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