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順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其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
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 號建物(下稱
系爭
建物),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之最近交易價額,及提供相關
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
報告、鑑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
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並
按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給付租
金新臺幣(下同)356,0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二、提出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敘明
兩造就系爭建物約定之租賃
期間為何?本件租賃契約為
定期租賃或未定期租賃?
四、提出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
繕本
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