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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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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順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   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 號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之最近交易價額,及提供相關   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   報告、鑑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並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給付租   金新臺幣(下同)356,0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二、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敘明兩造就系爭建物約定之租賃期間為何?本件租賃契約為   定期租賃或未定期租賃? 四、提出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   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