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順良
訴訟
代理人 蔡欣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再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
號之房屋(
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
幣(下同)356,033 元,則依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加計
租金,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733 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4,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提出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敘明
兩造就系爭建物約定之租賃
期間為何?本件租賃契約為
定期租賃或未定期租賃?
四、提出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就系爭房屋之現況提出清晰之彩色照片。
六、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
繕本
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