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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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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順良 訴訟代理人 蔡欣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   號之房屋(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   幣(下同)356,033 元,則依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加計   租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敘明兩造就系爭建物約定之租賃期間為何?本件租賃契約為   定期租賃或未定期租賃? 四、提出被告樺陞輪胎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就系爭房屋之現況提出清晰之彩色照片。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   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