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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9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敘兩造就本件盈利所得之交易過程,並提   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書、出貨單等(應附繕   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