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俐伶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97 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詳敘
兩造就本件盈利所得之交易過程,並提
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書、出貨單等(應附
繕
本,以利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