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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志賢 人 原   告 賴柏宇       賴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珍有限公司、周莉玲、東勢肉品有限公司、游 世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二、提出被告三珍有限公司、東勢肉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敘明原告賴志賢、賴柏宇、賴韻仁主張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依據之法條   ,並陳報原告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繳納系爭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之罰鍰1,944,000元,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影本   ,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   同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