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吳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   ): (一)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對話記錄影本。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請款明細等相關資料    影本。 三、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