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吳森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應附書狀
暨證物資料
繕本或影本
):
(一)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對話
記錄影本。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請款明細等相關資料
影本。
三、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