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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員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旅遊團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3號 原   告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惠玲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兩造約定系爭行程團費為75,800元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如契約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