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胡平章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92號
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時止,按月將相對人胡平章每月應支領勞務
報酬3分之1給付聲請人
云云。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平110司執萬字第5292號
執行命令觀之,其性質屬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之「扣押命令」,僅在禁止執行
債務人收取對於
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執行債務人清償,聲請人即執行
債權人並不因扣押命令而取得該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且經本院職權查調案件繫屬查詢結果及進行情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核發「移轉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移轉於聲請人,聲請人
尚非權利人,自不得以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請求上述給付。另查所謂勞務所得係因「勞務」之提所獲得之
對價,
民法規定之
僱傭、委任或
承攬契約所生對價均屬勞務報酬。本件相對人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即已於
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否認相對人胡平章對其有薪資債權存在,聲請人未先以釐清查明其聲請執行之標的究係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抑或其他性質之勞務所得,及扣押命令扣押範圍
暨相對人異議範圍,即遽以對否認薪資債權存在之相對人再聲請調解,亦
難認有調解實益。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