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小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顧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