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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簡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三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莉玲   


被      告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世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