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因返還定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本訴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反訴核定為43,1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本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本訴裁判費1,500元、反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