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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簡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75號
原      告  鄉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松義 
被      告  彰化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瑞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81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收受,然原告逾期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