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簡字第59號
原 告 黄千瑋
複 代理人 高子涵
被 告 張添益
張錫榮
張淑敏
張志勇(即張德聰之繼承人)
張寶鴻(即張德聰之繼承人)
江安本
江錦村
陳邱麗華
邱炳輝
江邱雪霞
黃邱秀霞
邱雪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複 代理人 傅武郎
被 告 陳邱秀美
陳林秋月
張見輔(即張見聞、張見誦之繼承人)
邱裕盛
邱義諺
邱賴妙
張中明
張再昌
張忠昇
張鳳
張秀英
邱蕭雪嬌
陳鏡煐
陳明宗
邱錫儀
邱玲玲
邱慈瑜
張慶堂
張慶鈴
張慶利
張慶裕
邱優莉
張長安
張長成
張雪
張碧鶴
邱漢澤
黄偉倫
盧彥伶
黃瑞源
蕭雪珠
黄瑞彬
黄士韋
張詩佩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俋葶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黄瑞明 同上
被 告 凃美娟
陳楊雅娟
陳亭煒
陳佳穗
陳馥安
張俊賢
陳世崇
陳玉仙
陳俞妏
陳玉君
邱耀源
邱郁芬
邱耀三
邱瓊媛
蕭漢傑
蕭翰英
受 告知人 賴寶爵
許雅詔
吳東陽(即吳濬豪)
林俊揚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判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甲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
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