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鋒寶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玉堅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利息),原告應補正記載「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可得執行。
二、原告所具「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求償書」,內敘「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貨款全數支付」等語,原告應補正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敘明究係本於何種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款。
三、原告所具110年8月24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求償書」,僅蓋用鋒寶電子有限公司之印鑑,漏未經
法定代理人簽章,應補正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
起訴狀到院,或到院於原提求償書上補正簽章,並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方振坤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附具
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