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侯國明即侯敏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祐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35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
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立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認定被告員工將柴油誤加入其
油箱內,原告所提出之免費洗車券影本上之油品均係記載為
「九五無鉛」,原告應提出被告員工誤將柴油加入其車內之
相關證據。
四、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並應提出
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