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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侯國明即侯敏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3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立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認定被告員工將柴油誤加入其   油箱內,原告所提出之免費洗車券影本上之油品均係記載為   「九五無鉛」,原告應提出被告員工誤將柴油加入其車內之   相關證據。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並應提出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