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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6號 原   告 典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