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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祐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07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 二、提出被告銓祐投資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已有變更,應一併提出更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及繕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