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濬洋等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
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時,其因此所得之客觀上財產利益究為若干?且應提出相關之證據資為釋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
二、提出被
繼承人劉子誕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遺產清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
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權人為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應補正正確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
訴之聲明。
四、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更正訴之聲明),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