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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7號 原   告 尚品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65,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