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補字第373號
原 告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俊富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俊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