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17元(計算式:277,092元-52,675元=224,417元),應繳納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提出主張實際系統設置容量為588.06kWp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