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員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鄉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彰化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2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代繳之行政規費、已支付之
必要費用之
法律依據或契約條款,並敘明其詳細計算式,及提出相關支出憑證影本。
(二)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
異議狀及所附
律師函,提出陳述或主張,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