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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61號 原   告 天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玉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三和國際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0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   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   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