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0 年度員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原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心樂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