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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1 年度員司調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賴宜君
代 理 人 蔡奉典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鉅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