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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1 年度員小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45號
原      告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